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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 就餐自带酒水需协商

  信报讯(记者革继胜)到餐馆就餐时,可不可以自带酒水?因此引起纠纷怎么办?明天起至16日上网征求意见的本市首份订餐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有关“自带酒水”的相关事项。
  首份合同文本征求意见
  昨天,市工商局公布了由崇文工商分局调研起草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文本将通过首都之窗、千龙网和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文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消费者与餐饮服务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采用了正面表格加背面条款的形式,并搭配了菜单、酒水单两个附件。
  记者从文本中看到,正面表格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订餐的主要事项,包括用餐时间、位置、桌数或者人数、收费服务项目、免费服务项目等。第二部分是餐饮费用的支付,包括订金、预付款、餐后结算以及支付方式等。第三部分是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双方可就订餐事项变更、退餐标准、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约定。背面条款包括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
  酒水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针对目前争议颇多的“自带酒水”问题,合同中提出了“双方协商”的解决方案。即由双方协商选择是否可以自带酒水,如果不允许自带酒水,餐饮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明确表示。如果可以自带酒水但餐饮企业要收取服务费,也必须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在合同中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范围以及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协商”的原则,既考虑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体现了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应有尊重。
  生活中除喜宴、寿宴、年夜饭和家庭聚会等就餐人数较多的订餐外,还经常存在消费者为图方便使用电话订餐的情况,用餐人数很少且不方便签署合同,对此,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订餐时口头约定相关事项,就餐前再补签合同,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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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餐饮资讯网 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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