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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国餐饮企业“诚信为本”的经营宗旨,推动餐饮行业的长足发展,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升行业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国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中国烹饪协会对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价、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面馆、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第二章  信用评价体系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考核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信用管理基础工作、动态情况、自律自查情况、有关部门和媒体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意见和表彰处罚决定等。具体内容有: 
第五条  企业资质信用基础 
(一)基本材料。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必须齐全。 
(二)领导素质。企业中高层领导者的品德、职业道德、管理能力与社会责任意识,领导者的信用记录。 
(三)员工素质。员工学历及技术构成情况、企业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员工的职业道德、对企业文化的认可程度。 
(四)管理素质。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情况、管理措施是否合理、抵御风险的能力如何。 
第六条  安全管理信用 
(一)原料管理。包括原料采购、验收、贮存等环节的流程管理、原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加工场所。企业是否建立起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制作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是否严格执行生熟食品分开的制度;生产场所是否远离污染源。 
(三)营业场所。包括营业环境是否有污染;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性能如何;安全通道是否畅通,路线指示是否清晰;室内空气流通如何,餐桌间隔是否合理。 
(四)设备设施。加工食品的工具、用具、灶具等设备设施是否齐全;企业消防设施齐全、安全通道无障碍;生产和营业环境无污染;客用设施设备、生产用具是否执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设备是否执行严格的设备报废制度。 
第七条  经营管理信用 
(一)资产经营能力。资产经营能力直接影响到企业资金循环的速度,进而影响企业的信用水平。存货周转率、毛利率、销售利润率、资产报酬率、人均利润是衡量企业资产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 
(二)合同履约率。企业按期履行承诺及协议是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合同履约率越高,企业的信用度也就越高。 
(三)营销策划。企业宣传广告的真实性;促销措施的合理性;经营中是否发生坑蒙顾客现象。 
第八条  财务质量 
(一)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其值越高,企业的偿债能力越强,企业的信用也就越有保障。 
(二)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流动资产减去存货后与流动负债的比,也是反映企业财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是企业资本构成的直接反映。 
(四)利息保障倍数。利息保障倍数是偿还债务能力的反映,其值越高,企业的偿债能力越强,企业的信用也就越有保障。 
第九条  发展潜力 
(一)市场分析。企业的市场定位是否明确、营销策略针对性如何。 
(二)开拓创新。企业实施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的能力。 
(三)增长潜力。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能力。 
(四)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竞争力、制度竞争力和文化竞争力状况。 
第十条  社会形象信用 
(一)商业信誉。企业依法纳税状况、司法诉讼记录、工商信用等级、银行信用等级、企业相关公共记录及荣誉情况。 
(二)顾客评价。社会舆论对企业的评价。 
(三)资源利用。企业在节能降耗方面采取的措施 
(四)社会公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记录,组织或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将餐饮企业信用分为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各级别的释义如下: 

信用等级 评分标准 信用记录 
AAA 95分以上 信用极好 不确定因素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非常小 
AA 90-95 信用很好 不确定因素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很小 
A 85-90 信用良好 不确定因素对企业的信用状况有一些影响 
BBB 80-85 信用较好 企业的信用状况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BB 75-80 信用一般 企业的信用状况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 
B 70-75 信用欠佳 企业的信用状况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时会恶化 
CCC 65-70 信用较差 企业信用风险很大 
CC 60-65 信用很差 企业信用风险极大 
C 55-60 信用极差 企业没有信誉,已濒临破产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得分由中国烹饪协会信用分析人员按《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细则》评出。 
第四章  评价原则 
第十三条  对企业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自愿参加。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第十五条  为参评企业提交的商业内部信息保密。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工作开展过程中,逐步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中国烹饪协会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坚持正面褒扬与失信惩戒相结合,以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评价结果的合理应用。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参评企业应根据中国烹饪协会的统一要求,填报《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提交相应材料,寄送中国烹饪协会。 
第十八条  实地调查。中国烹饪协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专门的信用分析人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九条  分析评价。中国烹饪协会全面审核材料并结合实地调查结果,按照得分情况,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餐饮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三等九级,在实际的评定工作中根据具体需要,还可以对每个信用级别进行“+、-”微调。 
第二十条  结果公示。在中国烹饪协会网(www.ccas.com.cn)、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搜狐网(www.sohu.com)和《餐饮世界》等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初评结果和最终结果,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信息备案。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中国烹饪协会将评价结果报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向参评企业颁发由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设计的牌匾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烹饪协会将通过多种渠道对信用等级企业实施监督,并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二十四条  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全国整规办(010-85226840)和国务院国资委(010-63192640)对协会的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监督,并通过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投诉电话接受协会会员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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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餐饮资讯网 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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